2007年1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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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拯救而再生 因援助而温暖
被法律援助改变命运的人们度过的2006年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秦伟

  也许对大多数人来说,平安地度过一年,是一种福份。但是,当犯下的罪错不可饶恕,当天生的弱势又遭遇冰雪,依靠法律的力量重新站起来,那是一种更加值得记录的经历。

  18之痛,18之幸

  杀人
  2005年7月15日,对于从广西来浙江打工的张小明来说,是个改变终身命运的日子。
  那天下午,他在宁波地区的一个镇上遇到了同为外乡人的阿红。张小明说,自己以前替哥哥看管过水果摊,阿红有时买水果,感觉面熟。两人就一同到镇上的一条江边,还发生了关系。
  张小明说,后来阿红说到打麻将欠别人钱,她向张小明要钱,两人发生了争执。随即,他拔出所携带的尖刀,刺了阿红多刀后,逃离了现场。
  阿红被刺后死亡。
  3个月后,张小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经查明,张小明身份证上的出生年龄是1985年10月5日。也就是说,照此计算,张小明在作案时马上就满20周岁,早已超过18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供述作案情况时,张小明曾提出的一个问题,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关注:他说,为了出来打工,他才将年龄报大了两岁,其实他是1987年10月5日出生的。
  此说非同小可。如果张小明所说是事实,那么作案时他还未满18周岁——这将直接关系到他的量刑问题——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相关部门专门奔赴张小明的老家广西某村,调查张小明的年龄问题,最终侦查部门还是以当地公安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的日期为准,即1985年10月5日。
  去年3月,检察院以张小明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因为张小明“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未委托辩护人”,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王琦律师,担任张小明一审的指定辩护人。
  
  求证年龄
  “接到指派后,我立刻对案卷进行仔细查阅分析。我认为本案张小明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相当扎实,唯一有疑问的是被告人的出生年月问题。”律师认为,当时没有采信证人证言,很可能是考虑到张小明在作案后外逃三个月,其间可能会跟家里串通好自己的年龄问题。
  律师会见张小明时,张承认自己是一时冲动用刀刺对方,同时他也再次提到了自己是1987年10月出生的。
  “你当时的身份证是谁办的?什么时候办的?”
  “村里面有没有你的户口记录?”
  “与你同一年出生的有哪些人,在村里面有哪些?”
  “知道你是1987年出生的有哪些人?”
  “你初中是哪个学校读的?学校里有没有你的出生年月登记?”
  “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
  律师希望能找出一些能确定张小明真实年龄的线索来。
  会见后,为了进一步核实陈某的身份,律师拨通了张小明亲戚的电话。对方只是一个劲地咬定张小明1987年出生是事实,却没有书面证明。
  “法律上是要求讲究证据的,现在也不乏有些人犯了罪后以虚报年龄等为手段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公诉机关对能证明张小明是1987年出生的询问笔录不予采信也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这也使得要证明这个问题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但王琦仍然将辩护的重点放在了年龄问题上。
  
  犯案时确实未满18周岁
  庭审那天,张小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他再一次提到了年龄问题。
  辩护人王琦律师当庭提出,户籍证明一般情况下是可信的、正确的,但也不能排除有特殊情况。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相对落后地区也有可能出现为能早日到外面打工赚钱,上报不真实的登记信息的情况。同时,有些地区妇女在家分娩,没有医院的出生证明,要说明这些小孩的年龄问题只有父母等一些亲属知道,要拿出合法合理的书面证据更是难上加难。
  在庭上,律师多次强调了被告人的出生年月问题,要求合议庭能引起高度重视。“因为我深知这对本案的量刑有着重大的影响。”
  最后在法庭核实时,法官就年龄问题重复问了被告人。律师感觉到,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合议庭的关注,有些希望了。
  法院为慎重起见,特意派员到广西张小明的家乡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要找到张小明出生日期的书面材料的确是相当困难的。法官决定到张小明曾就读过的学校取证。
  小学老师听明来意,全体休课帮助寻找起这些几乎是10年前的资料来。终于,老师在该校三年级的语文成绩单中找到了张小明当初登记过的记录。同时,在初中2001年秋季学生注册表中,有张平于1986年出生的登记,大家证实张平比张小明大一岁——从而也间接地证明了张小明是1987年出生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去年4月25日,又是一个改变张小明命运的日子。那天,法院判决,张小明犯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故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的判决书上,被告人的年龄一栏,写明了是“1987年10月5日”。
  
  重新做人
  再次会见时,张小明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
  他表示满意。“我不要上诉了,谢谢你为我辩护。”
  “在里面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来。”
  “好的。”
  张小明后悔自己的冲动,也非常感谢法律援助给了他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深感法律援助在张小明身上所起到的巨大作用,也衷心希望被告人张小明能记住年轻时所付出的这个血的教训,在里面好好改造。”律师王琦深有感触地说。    (题图与本文无关)
  纵深报道详见今日十版

  链接
  2006年:全省法律援助案突破2万件
  根据数据统计表明,2006年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突破2万件,实际总数为20861件,比去年增长20.98%。
  据了解,我省去年向全省39个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转移支付400万元,比前一年增加90.48%,有效缓解了一些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难题,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这次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部分经费总数为322万,占总数的80.50%;剩余的经费用于法律援助窗口建设补贴。
  随着法律援助经费的提高,我省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得到快速增长,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整个法律援助服务更加规范,给法律援助事业注入新的活力。